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个人。招标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企业采购项目等领域的招标代理服务。
二、收费原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垄断行为或恶意竞争。收费标准应与服务质量相匹配,并考虑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收费标准
(一)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按照中标金额分档累进计算;
(二)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类型的招标代理服务,可以参照类似项目标准协商确定具体费用。
四、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时,将另行通知。
以上内容旨在为招标代理服务提供明确指引,确保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与合法性,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请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条款或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