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认证、抵扣专用发票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申请条件
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企业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等资料。
(二)领购流程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领购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 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
4. 按照规定数量领取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开票要求
1. 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3. 对于发生退货、折让等情况应及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不得虚开发票金额或者货物名称等内容。
(二)特殊情况处理
1. 若因技术原因无法按时开具专用发票,则应在次月申报期内补开;
2. 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在异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回原地统一开具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的取得与认证
(一)取得方式
1. 从销售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时获取专用发票;
2. 接受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时由受托方代开专用发票;
3. 其他符合规定的途径获得专用发票。
(二)认证程序
1. 将收到的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认证系统进行扫描认证;
2. 认证成功的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抵扣凭证;
3. 若发现不符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妥善处理。
五、专用发票的抵扣
(一)抵扣范围
1.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2. 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不得抵扣;
3.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也不得抵扣。
(二)抵扣期限
1. 一般情况下,当期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在当期申报期内完成认证并抵扣;
2.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认证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国税收事业健康发展。